1) 频率占用费
序号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蜂窝公众通信 |
每年1500万元/每兆赫(全国范围使用) 每省每年150万元/每兆赫(非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具体规定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 |
2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
3 | 无线寻呼系统 |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
4 | 无绳电话系统 | 150元/每基站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5 | 电视台 |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广播电台 |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
6 |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 |
7 |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8 |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 |
9 |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10 | 地球站 |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11 | 空间电台 | 500元/每兆赫(发射)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12 |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 GHz频段(FDD、TDD方式) 450MHz频段 3.5GHz频段(地面固定) |
150元/基站 500元/频点/基站 1000元/频点/基站(其中的频点按信道带宽3.5MHz计) |
具体规定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无函[2004]2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文件(信办无[2004]15号)。 |
13 |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
40元/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 |
14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
说明 |
1、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2、 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
2) 设备检测费
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减、免频率占用费、设备检测费的范围
一、免收频率占用费的范围
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2)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3)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4)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5)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6)业余无线电台;
(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8)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二、减收频率占用费的范围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三、免收设备检测费的范围
国家拨款的单位免收设备检测费。
对涉外电台的收费
对涉外电台按下列办法征收费用:
1、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2、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
3、边境过往电台的费用可由有关省按对等原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