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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作者: 讯罗通信 来源: 无线对讲系统 发布时间:2017-10-09

1) 频率占用费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 蜂窝公众通信

每年1500万元/每兆赫(全国范围使用)

每省每年150万元/每兆赫(非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具体规定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2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 GHz频段(FDD、TDD方式)

450MHz频段

3.5GHz频段(地面固定)

 

150元/基站

500元/频点/基站

1000元/频点/基站(其中的频点按信道带宽3.5MHz计)

具体规定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无函[2004]2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文件(信办无[2004]15号)。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说明

1、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2、 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2) 设备检测费

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减、免频率占用费、设备检测费的范围

一、免收频率占用费的范围

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2)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3)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4)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5)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6)业余无线电台;
(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8)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二、减收频率占用费的范围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三、免收设备检测费的范围
国家拨款的单位免收设备检测费。
对涉外电台的收费
对涉外电台按下列办法征收费用:
1、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2、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
3、边境过往电台的费用可由有关省按对等原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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