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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无线电频率指配办事指南

作者: 讯罗通信 来源: 无线对讲系统 发布时间:2017-10-09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无线电频率指配。 
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定)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定)有权对本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二)审批内容 
无线电频率指配。
(三)法律效力 
取得《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四)审批对象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申请;
2. 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的审批范围;
3. 有空余的频率资源;
4. 电磁环境测试结果满足无线通信要求;
5. 拟申请使用频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频率规划要求。
(二)延续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申请人已获得无线电频率;
2.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
3.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4. 办理延续的频率需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相关频段的频率规划的要求。
(三)依申请注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申请人已获得无线电频率;
2.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根据无线电频率可使用资源的数量及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
常用频段及频率数量总量见下表:
 
 
可审批频率总量表
主要频段 频率类型 可审批频率总数 备注
150MHz400MHz专用对讲机频率 单频 150MHz:431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
400MHz:83个
双频 150MHz:203对
400MHz:144对
在上述频率数量总数范围内,对频率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频率资源尽可能在空间范围进行复用以提高频率资源的使用效率。在频率总数一定的情况下,除了频率总数量限制,审批时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 拟使用频率的电磁环境的限制,新办在审批前需对拟使用频率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2.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使用频率优先保证使用;
3. 拟使用频率已有本市频率规划的要满足本市的频率规划要求。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
 
表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新办无线电频率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文件
要求
1 使用频率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及其他与使用频率有关的内容
2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无线网络设计方案 原件 3 纸质 方案应具有需求、覆盖范围理论计算、覆盖边界控制指标、产品技术指标、系统框图等;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5 若委托第三方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 延续
表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延续无线电频率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文件
要求
1 续用频率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包括申请单位概况、在用系统状况、所需频点数量、其他与续用频率有关的内容;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字号:频字201X-XXX) 复印件 1 纸质  
4 若委托第三方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 依申请注销
表3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注销无线电频率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文件
要求
1 《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附录2.1)
2. 《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附录2.2)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新办和延续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当场办结。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证件

(一)新办和延续的审批证件为《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取得《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的,本次无线电频率指配失效。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为3年,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批的除外。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需提前30个工作日办理延续手续。
(二)依申请注销的审批证件为《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本审批事项的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接收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
管理科。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二、三、四、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 
(0370)2778958。
(三)网上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qwxd.cn/。
(四)信函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管理科。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管理科。
邮政编码:4760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二)电话投诉 
(0370)2087701。
(三)网上投诉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qwxd.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邮政编码:4760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无线电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或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频率新办的申请办理。
()延续
1.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无线电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或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频率延续的申请办理。
()依申请注销
1. 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在《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上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当场办结。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频率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管理科公开审批结果,可通过拨打电话(0370)2778958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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