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规律,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以保证各类合法电台的正常工作。
无线电台管理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的标准收取.详见收费标准: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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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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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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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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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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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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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公众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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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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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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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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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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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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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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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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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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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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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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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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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无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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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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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寻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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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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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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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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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无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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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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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绳电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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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每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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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无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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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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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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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日(地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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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级无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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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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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日(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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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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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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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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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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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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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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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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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无委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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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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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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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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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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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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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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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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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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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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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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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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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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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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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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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每兆赫(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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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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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标"*"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注:表中第一项已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 605 号)中作出修改。
一、免收频率占用费规定:
(一) 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二) 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三) 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四) 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五) 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 业余无线电台;
(七) 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二、减缴频率占用费规定: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土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责任编辑:无线对讲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