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7-10-09 12:46 来源:无线对讲系统 作者:讯罗通信 点击:次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依申请注销、告知承诺。 三、办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九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四十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四、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权对本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设置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除外)执照申请办理; 公用频率对讲机申请办理; 无线电固定台(站)、陆地移动电台执照申请办理; 直放站执照申请办理;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执照申请办理; 广播电台执照申请办理; 船舶电台执照申请办理; 雷达站(制式雷达除外)执照申请办理;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办理; 10.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台(站)执照申请办理。 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审批对象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无线电台(站)设置的申请; 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 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延续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没有变更的; 2.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 3.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依申请注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告知承诺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申请,签署《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设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且使用的对讲机符合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发布的公用频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 3.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无线电台设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本市移动通信经营者。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 表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除外)执照的)
表3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固定台(站)、陆地移动电台执照的)
表4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直放站执照的)
表5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执照的)
表6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广播电台执照的)
表7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船舶电台执照的)
表8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雷达站(制式雷达除外)执照的)
表9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表10-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表10-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延续 表1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的)
依申请注销 表1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注销的)
告知承诺 表13-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商丘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台(站))执照的)告知承诺阶段
表13-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商丘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台(站))执照的)补充材料阶段
表14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执照的)告知承诺阶段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附录2.1)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附录2.2)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附录2.3)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附录2.4)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附录2.5)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附录2.6)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附录2.7)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附录2.8)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附录2.9)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附录2.10)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附录2.11)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附录2.12) 《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附录2.13)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录2.14) 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办理期限:新办和延续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当场办结;告知承诺的申请当场作出决定。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验收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证件(一)新办和延续的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证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二)依申请注销的审批证件为《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本审批事项的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接收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三楼台站管理科。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二、三、四、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三楼台站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 (0370)2778989。 (三)网上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 http://www.sqwxd.cn (四)信函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科。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三楼台站管理科。 邮政编码:476000。 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二)电话投诉 (0370)2087701。 (三)网上投诉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qwxd.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邮政编码:476000。 十五、办理方式新办1.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无线电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准予许可的)或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验收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台(站)设置新办的申请办理。 延续 1.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无线电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准予许可的)或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延续的申请办理。 依申请注销 1. 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科在《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上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当场办结。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无线电台(站)设置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办理。 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人资格合格并且必要材料齐全的,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即向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台(站)执照和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执照的新办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科公开审批结果,可通过拨打电话(0370)2778989查询审批结果。(责任编辑:无线对讲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