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如下3项:
事项名称: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具体许可内容:辖区内设置或通信的超短波(150MHz、400MHz)、短波、230MHz数据传输、900MHz无中心系统台站、350MHz集群系统固定台站、电信运营商设置的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2.4GHz、5.8GHz频段台站、13/15GHz微波台站、市(县)广播电台和转播台站的审批。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设台申请和行政许可申请书;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3)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4)简单设台方案; 组网复杂的,要提交工程路由图;
(5)必要时应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国家或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2. 无线电频率指配
具体许可内容:符合国家频率规划和审批权限的频率使用审批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频率申请和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3)频率使用方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3.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设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
(3)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5)必要时应提交电台检测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